廣東省生态(tai)環境廳關于實施(shi)廠區内揮發性有(you)機物📧無組織排放(fàng)監控要求的通告(gào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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粵環發〔2021〕4号
為強化(hua)揮發性有機物(VOCs)綜(zong)合治理,嚴格落實(shí)無組織排放控制(zhi)标準,切實減少VOCs排(pai)放,促進空氣質量(liàng)持續改善,根據生(sheng)态環境部、國家市(shì)場監管總局《揮發(fa)性有機物無組織(zhi)排放控🔱制标準》(GB 37822-2019)等(deng)規定,經省人民政(zhèng)府同意,現就實施(shī)廠區内揮發性有(you)機物無組織排放(fàng)監控要求✊有關事(shì)項通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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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省(sheng)内涉及VOCs無組織排(pai)放的新建企業自(zì)本通告施行之日(rì)起,現有企業自2025年(nian)12月12日起,全面執行(háng)《揮發性♋有機🐪物無(wú)組織排放控制标(biāo)準》附錄A“廠區内VOCs無(wú)組織排放監控要(yao)求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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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企業廠區内(nei)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(kòng)點濃度執行特别(bie)排😍放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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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如新(xīn)制(修)訂标準或發(fā)布标準修改單有(you)關規定嚴💘于《揮發(fā)💚性有機物無組織(zhi)排放控制标準》附(fù)錄A“廠區内VOCs無組織(zhī)排放監🙇♀️控要🈲求”的(de),按照更嚴格标準(zhun)要求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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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通(tōng)告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(shi)行,有效期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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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(nián)12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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